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調配辦法 (試行)
關于印發《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
調配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保協[2011]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保安協會,各保安從業單位,各保安員服裝授權生產銷售企業:
為加強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的生產、銷售、購買管理工作,經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批準,中國保安協會制定了《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調配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中如遇問題,請與中國保安協會聯系。
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李建國:010-63894515(電話、傳真)、13911023528
王 頌:010-63894513(電話、傳真)、15810298288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調配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服務標志和2011式保安服飾(以下簡稱“服飾”)的生產、銷售、購買管理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由中國保安協會統一調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安服務標志,是指金屬保安服務標志、便服金屬保安服務標志、絲織保安服務標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服飾,是指金屬帽徽(大)、金屬帽徽(小)、樹脂帽徽、絲織帽徽、肩章、套式肩章、臂章、外腰帶。
第五條 各保安從業單位將所需金屬保安服務標志、便服金屬保安服務標志、金屬帽徽(大)、金屬帽徽(小)、肩章、套式肩章、外腰帶的品種、數量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安協會(以下簡稱“省級保安協會”),未建立保安協會的地方應報省級公安機關保安工作主管部門。
第六條 省級保安協會應在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企業目錄中自主選定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生產銷售企業為其供貨,也可委托中國保安協會代為選定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生產銷售企業為其供貨。
第七條 省級保安協會將本省區保安從業單位所需的保安服務標志、服飾的品種及數量統計匯總后,填寫《2011式保安服飾和保安服務標志調配申請單》(見附表一,下同),于每月的10日前傳真送中國保安協會。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隨時送中國保安協會。
第八條 絲織保安服務標志、樹脂帽徽、絲織帽徽、臂章因直接縫綴在保安員服裝或保安帽上,由各保安員服裝、保安帽授權生產銷售企業根據生產銷售保安員服裝(帽)的需求,填寫《2011式保安服飾和保安服務標志調配申請單》,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報送中國保安協會。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隨時送中國保安協會。
第九條 各保安員服裝、保安帽授權生產銷售企業應在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企業目錄中自主選定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生產銷售企業為其供貨。
第十條 中國保安協會在接到省級保安協會和各保安員服裝(帽)生產銷售企業報送的《2011式保安服飾和保安服務標志調配申請單》10天內,向所指定的或代為選擇的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授權生產銷售企業下達《2011式保安服飾、保安服務標志授權生產銷售任務單》(見附表二)。
第十一條 各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授權生產銷售企業接到中國保安協會下達的《2011式保安服飾、保安服務標志授權生產銷售任務單》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十二條 各省級保安協會和各保安員服裝、保安帽授權生產銷售企業不得到非授權生產銷售企業購買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
第十三條 各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授權生產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中國保安協會的任務單進行生產銷售。
第十四條 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公安部辦公廳轉發的《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各省級保安協會可結合保安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的具體管理措施,監督檢查本地區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的生產、銷售、購買以及產品質量和穿著佩帶情況。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調配工作本著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進行,不允許在調撥工作中擅自設置“生產小目錄”或亂加價、亂收費、亂提高生產成本,以免給保安從業單位或保安員服裝、服飾和保安服務標志生產銷售企業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