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6〕93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8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新政發〔2013〕83號)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加強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及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管理暫行規定》(新政辦發〔2009〕81號)等法律法規和改革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適應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于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br />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與審批權限:
(一)負責全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指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
(三)負責冠名“新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
(四)指導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與審批權限: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規劃、管理、監督和評估等工作。
(二)負責冠名 “××地區(州、市)”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負責開展中級、高級職業資格培訓的審批。
(三)負責對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與審批權限: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規劃、管理、監督和評估等工作。
(二)負責冠名 “××地區(州、市)××縣(市、區)”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負責開展初級職業資格培訓的審批。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設 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辦者。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度和權利義務等。
(二)組織機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依法設立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校長擔任。
(三)辦學規模。學校的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100人。學校辦學規模在300人以下的,應配備2-5名教學管理人員;辦學規模300人以上的,應配備與之相匹配的教學管理人員。
(四)場所。培訓場所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所用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規定。臨時性簡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其他院校的教學用房等不適于教學活動的房屋不得作為校舍。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教學和實習操作的設備、設施,實習設備應保證2-6人一臺(套);招收住校生的,應具備必要的食堂、宿舍、醫療及安全保障條件;有辦公用房。
(五)人員。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無刑事犯罪記錄或嚴重違規辦學記錄。
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高級技工學校高級班以上畢業并取得相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職業指導人員。學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人員。
財務人員。學校應配備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財務管理人員。
(六)師資隊伍。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且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項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2名以上實習指導教師。
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基本條件。
1.承擔初級、中級技能培訓的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蛞陨蠈W歷,以及相應職業初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職業院校以上畢業及相應職業中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能工巧匠。
2.承擔高級及其以上職業資格培訓的理論課教師應具備本科學歷及相應職業初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高級技工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以上學歷及相應職業技師或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七)教學資料。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學校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由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組織實施。
(八)管理制度。應建立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安全衛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九)經費。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10萬元以上(培訓項目需要設備較多的,固定資產應達到3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
第九條 申請舉辦冠名“新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除上述條件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于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需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舉辦者需提供國家政策規定的相關資料并滿足第八條的設立條件。
(二)屬于示范性、引導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需提交其在相關職業領域培訓具有先進性、典型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經相關職業專家組評審。
(三)屬于創新性職業培訓學校的,需提交其在培訓模式、培訓方法(培訓模式新穎、培訓方法獨特,如網絡培訓)創新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經相關領域專家組評審。
屬于其他類型需要冠名“新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條件另行規定。
冠名“新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其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應達到30萬元以上,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教學場所應達到600平方米以上。
第十條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見附件1)。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章程、發展規劃和有關管理制度。
(四)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社會組織申請辦學的,應提供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個人申請辦學的,應提交身份證、學歷、職稱或職業資格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擬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理事會成員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員的相關證件、證書、證明復印件以及聘用協議(詳見第七條第五款)。
(六)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利用自有場地舉辦學校的,應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應提交與產權人(或授權使用人)簽訂的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八)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發票復印件。
(九)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
(十)有關證明、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行政審批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并公證。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只能使用一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名稱,不得與本行政區域內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同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受理。實行受理單制度。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后,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實行網上受理的,應出具網上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受理單上應載明承諾辦結期限和責任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并說明原因。
(二)評審。對舉辦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勘驗評估,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并出具評審報告。
(三)決定。審批機關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專家評審意見,自受理申請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正式批復、頒發《辦學許可證》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審查評估達不到申辦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原因。
獲得許可的,申辦學校憑《辦學許可證》副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并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機關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的,應按有關要求在所在地區媒體上登載聲明,并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開展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異地(跨地州市)培訓的,由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交申請,經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其培訓能力進行評估后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同意后方可開展培訓。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培訓情況進行全程監管。
地州市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異地(跨縣市區)培訓的,由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自治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異地(跨地州市)培訓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學校名稱的申請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見附件3);
(三)民政部門對新校名的預核準文件;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申請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ǘ缎陆S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學員安置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辦學層次、職業或增加職業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辦學層次、職業或增加職業的申請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增加職業審批表》(見附件4);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四)本辦法第八條第八、九項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應報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申請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對申請辦理上述變更手續的,按照受理單制度,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辦結。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延續申請報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延續)審批表》、辦學許可證等材料,符合延續條件的應及時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的,應在財務清算后,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
(一)舉辦者自行提出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對終止辦學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并向社會公示?! ?br />
第五章 行政及教學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職業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國家職業標準組織開展培訓。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參加考核鑒定時間、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并建立臺賬。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依法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并張貼于學校明顯位置。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制度中應明確學費退費條件及具體辦法,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事業發展基金、提取風險保證金及其他有關費用后,可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其合理回報的比例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在學校的章程中予以明確。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還應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及財務狀況,并將其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及相關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接受年度審計。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討論,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學校獲得的政策性補貼資金項、社會捐贈資金應從辦學結余中扣除,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審批機關審核備案,并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5),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與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以及不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聯合辦學。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聯合辦學的,應到審批機關備案?!?br />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及自治區規定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長、教師進行培訓;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br />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每年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實施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息統一歸集、依法公示、聯合懲戒、社會監督,督促學校規范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從事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取締。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行政許可信息公示制度,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并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同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行政許可信息公示的內容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四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三條: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批準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條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br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舉辦民辦技工學校、中外合作辦學(職業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