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協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披露發布的行為。
第三條 協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協會的財務情況;
(四)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協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協會開展等級評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協會的重要責任。協會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條所列的臨時報告內容應以適當方式披露。
第五條 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協會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協會的信息披露事務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法人代表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協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協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代表協會向媒體發布和披露協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發現擅自披露信息損害協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協會章程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協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協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協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協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協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協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常務理事會文件、理事會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協會理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協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協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的,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