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專家委員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加強新疆區域內保安服務業理論和實踐研究,充分發揮保安服務行業專家的作用,推動和促進我區保安服務行業的創新、改革和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家委員會”)是新疆保安協會內設機構,在新疆保安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安服務行業發展需要,發揮行業引領和學科專業優勢,積極開展保安服務理論和實踐研究,促進新疆保安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按照我區保安服務行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新疆保安服務行業發展規劃、規范和標準。
(二)開展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參加有關安保項目的評審、評標工作;對有關保安行業產品的研發、推廣提供相應論證、審核和咨詢。
(三)開展保安行業有關技術培訓和專題講座。
(四)為新疆保安協會會員單位維權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詢。
(五)開展新疆保安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
(一)專家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主任各一名、副主任兩名;
名譽主任: 主任: 副主任:
(二)人社、稅務、總工會、共青團、政府招標辦等相關部門和機構作為委員會成員單位,參與委員會相關工作;
(三)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家組;
(四)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新疆保安協會負責。
第六條 專家的聘任:
(一)專家委員會專家由公安機關監管部門、保安協會、保安從業單位推薦,由新疆保安協會會長辦公會議確定;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按規定遞交相應材料,填寫《專家委員會專家申請表》;
(三)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新疆保安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批通過;
(四)申請人的申請被批準后,即被聘為專家委員會專家;
(五)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兩年,可連續聘任;
(六)由新疆保安協會向成員單位及專家頒發《聘書》;
(七)新疆保安協會將成員單位及被聘專家名單和相關信息在協會網站進行公布。
第七條 專家的解聘:
(一)專家人數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二)聘任期滿三個月內未收到續聘通知,即視為解聘;
(三)聘任期內不能履行專家職責,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解聘意見,經新疆保安協會會長辦公會議確定后予以解聘;
(四)專家本人要求解聘的,經專家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保安協會予以解聘。
第八條 專家的條件:
(一)遵守專家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有良好的學術道德,敬業求真,具有開拓創新的工作能力;
(二)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三篇以上與本行業相關的論文或出版過與本行業相關專著的研究人員;
(三)公安機關長期從事治安管理工作,經驗豐富的民警(包括部分退休民警);
(四)在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從事治安保衛工作十年以上的保衛干部;
(五)在保安服務行業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且所在單位為新疆保安協會會員單位;
(六)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具有高級職稱(副教授級以上)或有較高學術和技術水平,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具有較強的科研、技術和綜合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八)需所在單位進行推薦。
第九條 專家的權利:
(一)參加本行業有關的評審、評定活動;
(二)向新疆保安協會及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在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中有權發表和保留個人意見;
(四)優先獲取新疆保安協會的研究課題和相關資料;
(五)依法獲取相關報酬;
(六)可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七)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條 專家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專項課題研究及相應的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有關保安服務行業發展的信息,提出推動保安服務行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研究成果的建議。
第十一條 專家的職責
專家應根據專家委員會規定的工作任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在授權的范圍內參與相應的業務工作。
(一)參與起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規范、標準、技術文件;
(二)參與相關專業課題(項目)的研究;
(三)參與行業內標準化、規范、認證及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四)參與國內外專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五)參與行業內相關研發、評價、推廣、普及、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六)參與相關業務宣傳活動;
(七)參與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其它業務活動。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的活動經費,主要由新疆保安協會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