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2016年7月25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英文譯名為xin jiang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為XJ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新疆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保安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保安教育培訓機構、保安裝備及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研發生產應用等單位,以及支持我區保安服務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區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照政府要求推進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服務會員和保安從業人員,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保安從業單位、保安教育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員訴求,維護會員和保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行業自律活動,規范行業行為,促進保安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自治區公安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烏魯木齊市黃河路93號七一醬園高層B座2014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保安服務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二)制定全區保安服務業行規行約,規范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和保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保安服務業的理論、法規研究,提供法律和業務方面的咨詢服務等活動;
(四)開展行業宣傳工作,編印會刊、加強網站管理,主動加強與國內各大主流媒體的溝通交流合作,大力宣傳保安工作,推動行業文化建設,提高保安服務業社會認知度;
(五)組織和協調保安服務業業務的開展,傳遞區內外保安信息,舉辦學術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
(六)組織協調保安服務業的裝備、器材和與保安防范有關的科技產品、設備器材的引進、開發以及技術和產品的展覽展銷等活動;
(七)開展區內外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區內外保安組織、企業的友好往來,進行對外業務技術交流,參加國內外保安組織活動;
(八)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協調我區保安服務業需要統一辦理的事項;
(九)組織與保安行業相關的培訓活動;
(十)其他依法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理事和常務理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從事保安相關業務并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
(三)支持本會工作并為保安服務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理事除具備本會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單位或個人必須先獲得本協會會員資格;
(二)在中國境內具備合法資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且所在單位為理事(含)以上單位;
(三)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專家、學者;
(四)所在地保安行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理事當選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本會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三)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七條 理事除履行本會會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二)積極向理事會提供建設性工作意見;
(三)積極向理事會反映業內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推薦優秀專業人才;
(四)協調和組織所在單位或所負責監管、指導的單位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除具備本會會員、理事應當具備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先獲得本會理事資格;
(二)在區內外保安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的合法資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且所在單位為常務理事單位或副會長單位;
(三)具備高級職稱或相當于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有一定造詣的區內知名專家、學者;
(四)為本會工作和區內外保安服務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五)州、市、地保安行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當選程序:
(一)由申請人直接提出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二)理事會選舉;
(三)頒發常務理事證并公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除履行本會理事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監督本會各部門的工作;
(二)協助本會貫徹落實各項工作計劃、決定、決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務理事會反映業內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推薦優秀的專業人才;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常務理事會反饋,提出整改意見;
(三)協助本會發展會員入會,督促本地區會員按時交納會費,協調、組織本地區會員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協助做好本會與州、市、地級保安行業組織與州、市、地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溝通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或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本會活動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參加。連續兩年未委托他人代理參加本會活動且不履行職責的,視其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資格,本協會收回其理事或常務理事證(牌)。
改選變更理事或常務理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七)討論并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并形成決議;
(八)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5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3,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本協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的職權是。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撰寫會議記錄。形成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第四十二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負責本協會日常事務,依據工作開展情況設置職能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7月25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修訂。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