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行業自律公約》,規范新疆保安行業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安行業自律管理體系,推動保安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維護保安從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行業自律適應對象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三條 協會依據本辦法對行業自律適應對象實施處分。
第四條 協會實施處分時應當與法律法規、行政監管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相結合,促進保安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實施處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分與過錯相適應,與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規范經營服務行為;
(二)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督促并教育自律管理對象自覺遵守自律公約;
(三)處分與行業發展和建立誠信相協調,保障和促進行業誠信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六條 對違反自律公約的自律對象,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如下處分
(一)口頭警告:是指以口頭形式,向自律管理對象告知違反自律公約的事實,以提示的方式,警告督促其糾正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
(二)書面警告:是指以書面形式告誡自律管理對象認識其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和應承擔的責任;
(三)行業內通報批評:是指通過文件報刊、行業會議等形式,對自律管理對象違反規定和公約的行為進行通報;
(四)公開曝光:是指通過協會網站或者協會指定的其他媒體,對自律管理對象違反規定和公約的行為向社會予以公開譴責;
(五)取消會員資格:是指取消其協會會員資格。
第三章 處分的適用
第七條 協會根據違反自律公約行為性質和情節依據本辦法實施相適應的處分。
第八條 處分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九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遵章守法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情節較輕的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建議行政、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誠實守信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情節較輕的,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或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公平競爭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情節較輕的,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規范服務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情節較輕的,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接受監督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情節較輕的,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對采取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處分的自律管理對象,在宣布處分時,應同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其應整改的事項、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報告的期限。在整改期限屆滿時,協會秘書處對自律適應對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復查結論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復查不合格的,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延長整改期限,延長整改期限屆滿,由常務理事會組織專項工作組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對采取取消會員資格的自律適應對象,協會應同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行政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處分的實施
第十六條 對涉嫌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自律管理對象,依照下列步驟實施處分。
(一)向投訴人、舉報人、知情人調查核實涉嫌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和事實;
(二)向被調查的自律管理對象發出通知,責令其限期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證明材料;
(三)必要時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勘驗;
(四)根據調查情況和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處分意見;
(五)協會會長辦公會根據調查提出的處分意見,研究做出處分決定;
(六)向自律適應對象宣布處分決定。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免于實施處分。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實施處分。
(一)主動配合調查,并如實陳述違反自律公約事實的;
(二)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
(三)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減輕不良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實施處分。
(一)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或者回避、拒絕、阻礙調查人員正當履行職責行為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威脅、報復、陷害的;
(三)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分的;
(四)三年內受到書面警告、行業通報等項處分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條 自律適應管理對象對涉嫌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享受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會實施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書中告知自律適應對象或其承繼人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暫停會員資格的期限,以及自律適應對象提出異議的期限及受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取消會員資格的,應在宣布處分時,收回自律適應對象的會員證書及協會授予的其他資質信用證明。
第二十三條 處分應錄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并抄送行政監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對自律適應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行政、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