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我區”)保安行業自律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客戶單位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區保安服務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經會員共同約定,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加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會員,應當作出履行本公約的承諾。
第三條 本公約是會員簽署服務合同(協議)的基礎性、支持性文件。
第四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本公約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并負責具體事務的處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遵章守法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保安服務經營活動中,認真履行各項法定義務,杜絕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二)維護保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主動聽取保安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訴求;
(三)簽署的保安服務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四)提供的保安服務符合國家和我區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使用的裝備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五)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費標準或政府規定的價格標準收費,做到明碼標價,運作規范,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各項收費出具正規票據;
(六)規范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協會的監督。
第六條 誠實守信
(一)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項服務承諾,提供質價相符的保安服務;
(二)自覺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信息秘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保安服務合同約定無關的活動;
(三)不得利用技術優勢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占客戶的利益和財產。
第七條 公平競爭
(一)自覺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二)不詆毀他人,不以任何方式和行為進行行業內的惡性競爭,減損行業整體形象和競爭力;
(三)在參與保安服務項目招標中,不惡意壓價或哄抬價格,不串標、不陪標、不圍標,不發布虛假和不實信息,在移交保安服務項目過程中,不互相設置障礙,制造矛盾,從維護和諧穩定、保障客戶單位利益出發,依法平穩做好各項交接工作。
第八條 規范服務
(一)保安服務從業人員自覺做到態度和藹講文明、持證上崗守紀律、公開制度講規范,管理人員、保安員自覺遵守崗位規范,履行崗位職責;
(二)實行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開,確保周一至周日業務接待和接待及時率達到100%,客戶滿意率達到90%以上;
(三)有效處理信訪投訴,客戶有效投訴處理及時率100%,有效投訴回訪率100%,客戶滿意率90%以上。
第九條 接受監督
(一)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不斷完善服務,改進工作;
(二)自覺接受客戶和社會的監督,定期征求客戶及社會相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穩定;
(三)自覺接受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協會會員間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爭議時,各方應主動請求協會出面調解,并從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利益出發,本著互相諒解的態度,妥善處理。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條 協會會員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發生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時,應主動整改并向協會秘書處報告。會員有義務及時向協會秘書處投訴和舉報他人違反公約的行為。
第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接到投訴、舉報后,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組織力量展開調查和取證工作。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向會員公布。
第十二條 協會應及時總結經驗,定期對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正面引導會員自覺履行公約。
第十三條 協會協同政府主管部門,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會員履行本公約的情況,須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協會會員,其行為如果同時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協會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門建議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內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公約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安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